供用热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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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关于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8]285号)规定,我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按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

2.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调整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3]1135号),我市非居民(公建)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

3. 区分居民和非居民(公建):民水民电且用于自住的属居民。

4. 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照1/2 计算)。

5.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 倍计算。

6. 2021—2022采暖期6—7月在代收渠道缴费,可以享受3%的优惠;8—9月在代收渠道缴费,可以享受2%的优惠;10—11月在代收渠道缴费,可以享受1%的优惠。在供热服务厅窗口缴费无优惠。

7. 我集团代收渠道有:“天津能源供热”公众号、支付宝、银联“云闪付”、代收银行、集团门户网站、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等。

8. 代收银行有: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浦发、渤海、中信。

9. 各银行APP对应缴费机构:

建行—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暖气费;农行—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邮储—天津能源集团采暖费;中信—天津能源集团;渤海—天津能源集团;云闪付—天津能源集团供暖缴费;浦发—天津分行供热代缴费;中行—津能集团暖气代收。

10. 支付宝中供热缴费的路径:生活缴费—暖气费(如用户未查到“暖气费”,应引导其查看“定位城市”),查询缴费账单的路径:生活缴费界面右上角点击缴费记录。

11.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从每年6月1日开始,到所属供热单位收费营业厅办理结算,对上一供热期采暖费多退少补。

12. 对已实施供热但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采暖费。

13. 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用热户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采暖费的2‰!用热户缴纳采暖费后,供热单位应向用热户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

14. 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即强停),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

15. 需要办理更名过户的用热户,现用热户与原用户持现用热户本人的房屋权属证明和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共同到供热单位收费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供热单位核实无误后,与现用热户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用热户应予补齐。

16. 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采暖期的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接管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不允许暂停用热;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室内温度测量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在保修期内,新建房屋的退费业务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17. “天津能源供热”公众号三大模块:我的账单、业务办理、公共服务。

18.  “天津能源供热”公众号可以办理的业务有:在线缴费、发票申请、智能暖宝、在线服务、停复热办理、热费调整、过户申请。其中,需要验证房屋权属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的业务是暂停用热、恢复用热、过户申请。

19. 缴费成功后,可以通过“天津能源供热”公众号在线申请发票(“我的账单”—“发票申请”),电子发票的格式为PDF,公众号仅支持当前年度缴费的电子发票(即本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20. 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的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的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用热户可在供热期结束后,持供热单位开具的收费票据和测温记录单向供热单位申请退还房屋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天数)。

21. 因供热设施故障或停水、停电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热的,供热单位应按停热天数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天数)。

22.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第17号公告)第十九条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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