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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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5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并施行)

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135元提高到235元。今年已按原规定的135元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补贴的单位,再增发差额100元;尚未发放冬季取暖补贴的,按新标准235元发放。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助50%(广播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补助25%,医院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负担),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解决;企业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离退体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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